強化第三方支付落實KYC 防制洗錢及遭詐騙集團運用
數位發展部(下稱產業署)表示,針對第三方支付被利用於洗錢或詐騙之風險,已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自本年1月1日實行,依該辦法規定第三方支付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亦擬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指引手冊(以下簡稱指引手冊)」讓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作為法遵依據。對於所有賣家以及消費金額超過5萬元或刷卡金額超過20萬元之買家,均要落實KYC(確認客戶身分),以兼顧防詐及產業發展。另針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規定之7種類型之態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申報。違反者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也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有審查客戶網站(URL)之義務,以降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被利用於博弈洗錢、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
同時,依據112年6月14日總統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條文,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以及將自己或他人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等行為,均會涉及刑事責任而遭受處罰。
針對新聞報導有檢察官指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承攬超過百億以上的代收代付和資金流動,未來甚至兼具存匯功能一節,此一說法恐對法令有所誤解。依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代理收付之日均餘額不得逾20億,且不得有儲值功能。另「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所代理收付款項應存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具足額履約保證。
惟若具有存匯功能,或是信託保管帳戶之日均餘額逾20億,則就屬於電子支付,依法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並由金管會監管。
對於報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使用虛擬帳號提供代收付之亂象,其中虛擬帳號相關規範,數位部已在跟金管會定期聯繫會議中,共同商議聯防加強監理。另外,也請金管會協助要求銀行應強化事前開戶審核作業與虛擬帳號申請之運用範圍,設定虛擬帳號繳費時效、匯入金額上限與不可重複繳款,以降低虛擬帳號所衍生之詐騙及洗錢風險。
數位部將持續輔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落實法遵,在維護金融秩序之同時,更能確保民眾安全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以促進整體產業活絡發展。未來會持續與金管會合作聯防,透過銀行公會加強銀行對其第三方支付客戶宣導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共同打擊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