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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偏遠地區

一、按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電信事業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提供提供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使國民得按合理可負擔之價格,使用不可或缺之基本品質之電信服務。
二、有關113年度「偏遠地區」及「視為偏遠地區」如下:
(一)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計87個鄉(鎮、市、區)。
(二)視為偏遠地區:係指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與偏遠地區相鄰或人口密度介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鄉(鎮、市、區),經主管機關依交通、電力供應、電信基礎設施、住戶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核准者,計10個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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