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料開放 (Open Data)
背景說明
為達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我國於101年起開始推動政府資料開放,藉由建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機制、完備信賴資料開放環境、公私跨域合作應用推廣等3項具體作法,滿足民間「知」與「用」的權利,並訂定行動方案,逐步引導各機關推動開放資料,促使各機關提供高品質、便於外界利用且符合所需之資料,政府機關開放之資料則集中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達到示範宣導及服務推廣。自108年起推動極大化開放政府資料,提升開放資料之質與量,本部持續提升政府資料取用便利性,聚焦優先開放具應用價值之資料,促進公民參與及資料加值應用,發揮資料最大效益。
資料開放至應用的過程
主動引領資料品質提升
研析國內外發展策略,擬定我國開放資料規範及相關指導文件,引領政府機關釋出資料。透過培力輔導各機關,藉由實務案例充實機關資料開放品質概念提升、專業技能強化。藉由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持續檢視並提升推動成效。
為提升政府開放資料品質,推動資料品質檢測標章制度,協助各機關建立資料品質概念,以達開放內容之正確性、易用性、即時性及採適當格式開放,更導入政府資料標準,加強跨域交換資料讀取及整合。
聚焦高應用價值資料
以政府資料開放業務為基礎,加強拓展實務面應用,自112年起推動各政府機關開放「高應用價值」主題資料,根據社會價值和資料內容,廣納各部會和大眾意見,並參考國內外發展趨勢,優先聚焦於農業永續、空間資訊、氣候環境、災害防救、交通運輸、健康醫療、能源管理、社會救助等主題,未來將持續新增高應用價值主題,期建構主題式資料應用生態圈,讓資料愈分享愈有價值。
名詞定義
- 開放(Open):依據國際「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具開放性的作品在散布上,應滿足「開放授權 」、「方便近用」、「開放格式 」三項條件,允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且最多僅受限於引註出處。
- 政府資料開放:各機關以符合國際「開放定義」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 開放範圍: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 開放授權:除可要求姓名標示、原件完整、相同方式分享、相關聲明、源碼格式、技術限制之禁止及相互侵犯之禁止之外,必須不可撤回地允許或容許作品被使用、再散布、修改、分離、編輯、不差別待遇、傳散、不限目的、不收費。
- 方便近用:作品應以其完整狀態,且僅收取一次性合理重製工本費用的方式來提供,如果是透過網際網路,那較佳模式就是以免費的方式來提供下載。任何授權遵循所需要的額外資訊(例如因註引出處而被要求的貢獻者姓名表)也必須伴隨作品一併提供。
- 開放格式:以機器可讀、批次不零散,其格式之規格可被自由公開披露,且無收費或其他限制於其使用上。
- 資料集: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作業原則及相關規範表單
發布單位:資料創新司
建立日期:2022-08-27
更新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