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率核配及管理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依據電信管理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配無線電頻率,並發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證明,以公示表彰頻率使用權狀況。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基本架構,係針對無線電頻率核配與使用管理,頻率使用證明之核發、變更,頻率使用干擾處理等事項,訂定相關條文,以適用電信管理法架構下之頻率核配及使用管理需求,提升法規明確性。
關鍵字
發布單位:資源管理司
建立日期:2022-08-27
更新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