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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預告及說明文件

  • 一、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辦理。
  • 二、近年來,自駕車、自駕船和無人機技術迅速發展,為促進我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之進行及發展,透過簡化頻率及電臺相關行政程序,加速無人載具科技的研發與應用,使我國在無人載具領域持續創新並提升國際競爭力,爰進行「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之規定修正作業。
  • 三、本次修正所列之地理範圍,為本部考量我國各方實驗需求,預先評估頻率使用無干擾爭議之區域,而得適用相關創新實驗頻率及電信網路申請或使用之相關程序,非指已經地方主管機關之同意實驗進行或已經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核准之範圍。
  • 四、如有相關建議,敬請於113年12月31日前填列修正草案意見書惠復,本部後續將歸納整理各單位意見,作為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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