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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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政府司第二,有關於兩個公建計畫,也就是第二項跟第三項的計畫,這個部分之前闕次也有請我們跟國發會聯繫,請他們先把他們的意見給我們,以便我們先預擬回應,我們也已經預擬完成,但因為文是放假前那一天才收到,我們會用最快速的方式回覆,這是第二個跟第三個計畫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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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政府司第三,其實之前我們就已經有請今年要導入的這些機關,盤點選擇要導入的資通訊系統,那時希望有個資與機敏的資料或是重要的系統當作導入零信任的示範,但部分機關還是會先以一般行政的系統,像網站或者是內部的系統先試行,但有幾個機關我們會再請他們多增加比較重要的系統,讓我們布置零信任的機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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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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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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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各行各業產業轉型滿重要的,剛好碰到經濟部組改,現在「產業發展署」已經掛牌,「產業署」這個簡稱變成兩個署共用。所以後來我對外說明的時候,特別是備詢的時候,就講「數產署」這個簡稱,不然不確定委員有沒有聽清楚到底是哪一個署。如果一個叫「數產署」,一個叫「產發署」,應該不會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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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此外,這表示我們品牌區隔度還是要出來,畢竟 ADI 先走了一年,比起本來的 IDB、現在的 IDA,我覺得像安排行程也好,大概都是在比較明確講產業數位轉型,有哪一些可以和各部會相輔相成的部分。至於活動中出現「ADI」的比例,不管是 logo 或者是字樣等等,還是可以多一些,不一定都只放「moda」。因為我之前參與的時候,很多時候從頭到尾都看到「moda」,希望至少「moda」跟「ADI」的版面應該要一樣大。大概就這一點提醒,其他沒有問題,這個就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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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感謝,我想這個真的滿不容易,從去年 12 月 28 日我們去民主司巡迴的時候接到這個需求,現在雖然是測試版,但現在已正式上線。我們每次出國去任何的代表處或者是大使館,包含雙橡園,外交人員都很喜歡我們這一套系統,都很希望趕快散播到外交部去,就可以讓他們減少非常多紙本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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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雖然這邊規劃看起來是要到明年 6 月才可以階段性擴散到其他部會,但我們如果用了,好比像接下來兩個月(到 12 月)都沒有出太大問題的話,我覺得還是可以先做一個階段性的說明。主要的原因是,看我們導入的時程就知道,其他的部會如果要他們的公文廠商導入這樣的做法,其實我們可以分享的只有流程部分,程式碼還有很多是要分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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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所以我還是覺得我們可能要分兩個階段,年底就這個作業程序來做跨部會的經驗分享,第二個階段才是到了 6 月正式沒有問題了,其他部會要跟進就比較容易,還是要有兩階段的時程。看主秘或者是次長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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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河鳴我想請教一個問題,現在只能用卡式自然人憑證,不能用行動自然人憑證,是技術的原因還是有其他的原因?因為如果不是技術的原因,那是不是隱含著卡式自然人憑證比較安全這種看法?如果是技術原因的話,多久可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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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資訊處報告,當初我們跟內政部已經溝通好,該部 12 月提供測試版給本部,因為當初要本部選定 iOS 或者是 Android 一版先測試,經部長指示以密件最多之使用者設備先測試,經統計結果選擇使用較多之 iOS 設備先試用,現在內政部正積極開發中,內政部預計 12 月會開發完成一版供本部進行測試,本部已商請公文線上簽核廠商配合開發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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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還有一個問題,順著剛才闕次的問題,好比我現在在公文系統裡面註冊了我的實體自然人憑證,但是事實上我也有行動自然人憑證,大部分的人兩個都有,在加密的時候,有沒有可能反應一個需求給公文廠商,下一關可以同時加密給這兩個金鑰,也就是行動跟實體,兩個任一個都可以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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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兩點補充或者是強調:剛剛的簡報裡面有提到幾個流程,特別提到密件線上公文沒有臨時代理人的機制,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是剛剛所提到加解密的功能,因為密件線上公文的傳遞過程中,會用到加解密,所以要傳給下一個承辦同仁之前,要用下一個承辦同仁的公鑰去把這個公文加密,然後下一個承辦同仁用自己的私鑰解密,所以這個過程間就一定要知道下一個接辦公文的是誰,如果確定了下一個人是誰之後,萬一原訂的承辦人臨時無法處理,也沒有辦法臨時找代理人解開,一定是要當事人才可以解開,在這邊先說明一下,不然有些人會認為公文可以臨時找人代理,為何這個沒有辦法,就是因為在流程的過程中,一定要用加解密的機制,要知道下一個承辦人是誰,所以沒有辦法臨時找代理人,這個是第一點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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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第二點,最後歸檔時還是要回到紙本歸檔,這一點我們其實有跟檔案局研究了很久,檔案局一直關心:如果是加密的公文歸檔之後,日後解開電子檔的機制會是什麼,或者有沒有可能金鑰遺失、公文移交至他機關等情形,沒有辦法解開加密的電子公文,這一點還正在研究中,為了不讓這個研究拖延我們上線,所以在歸檔時,還是回到紙本歸檔,也就是回到現行的歸檔機制,至於檔案局未來有什麼新的規定,或者是加密的電子檔案有任何可以處理的方式,我們就 follow 規範調整,到時再全程改成電子歸檔。目前我們在最後一關歸檔的時候,還是回到紙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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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因為我們的目的是要用數位來模擬紙本的流程,所以就像我剛剛講的,我們年底前如果已經可以能對於 2 個或者更多個公鑰去進行加密,其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解密的話,其實應該要讓廠商知道同樣的功能也可以用在等於我往下一關的時候,同時給這個人跟代理人的公鑰來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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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這可能有一點複雜。如果同一個人不同的裝置,我們可以想辦法克服技術問題,因為目前內政部的規定,行動自然人憑證最多可以放在兩個裝置上,所以有兩個不同的行動裝置上憑證,再加上一個實體,也就是三個。我們也知道這個人用三個來加密或者是三個來解密都還可以,可是如果臨時找代理人的話,我們現在不確定他的下一關代理人到時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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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政府司其實我的問題跟部長一樣,承辦人已經把文送出去了,上層的人員臨時代理,才會是用這樣的方式處理。但是如果是承辦人在文送出去之前就知道下一關的代理人是誰,就直接指定下一個代理人就好了,為什麼不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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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為了解決剛剛的問題,本部密件線簽規劃退件功能,目前功能還沒有開發完成,預計 10 月底可以完成,現在同仁密件公文如果要往下一關送,務必確認收件同仁可以收辦,俟 10 月底退件功能完成,如遇同仁請假或者是出國,即可以做退件再重新判給另外一個承辦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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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網絡司謝謝資訊處跟秘書處的協助,因為民主司的密件公文滿多的。我想請教一點,因為目前整個流程似乎都是一關接一關,也就是 A 單位到 B 單位,想問的是目前的流程針對密件公文影印分會,也就是密件公文可能會同時分會好幾個單位,不曉得目前流程上有沒有相關設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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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目前實體的密件公文,很少採用分會這個機制。實體的密件公文,就是一個給下一個,很少從一件密件公文影印分出兩件密件公文分別去跑,然後再合成一件密件公文,這樣的情境比較少,所以我們在電腦上也沒有設計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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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有關於剛剛主秘所提到分會部分,過去密件公文都是持會,因為密件公文雖然可以同時以副本分會,但是這個的部分,增加了洩密風險,其實併同分會的副本或者是其他部分,也是密件,所以主秘所講的分會部分,目前系統還沒有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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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接下來,如果流程或者是系統功能方面有任何改善的建議,請洽秘書處跟資訊處提出建議的方案,我們排明年 1 月那次部務會議,來聽一下初期辦理的情形,以及簡報就要做成給其他部會的資訊長看,等於是先拿這個規劃來參考規劃,到 6 月行政院核定的話,再正式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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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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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但是在這邊還是有一點想要提醒的,目前看到同仁簽辦的公文可能比較複雜,所以就會申請專案展延,一般來講,我都會同意,但是有些展延的期限可能會非常地長,我目前有簽到過 100 多天,我個人認為一個公文辦理 120 天可能真的太長了,所以我想請各位主管注意一下,是不是先以 60 天為限,如果真的非常複雜,60 天都辦不完,我們可以再簽專案展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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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我記憶中比較久的是數位金卡的簽,本部剛成立的時候,國發會問我們要不要自己辦,或者是經濟部辦、我們幫忙審就好。但最後的結果是很好的,實際上數位領域金卡的政策很不錯,只是中間有一段互相等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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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以這個為例的話,我會建議當大家要簽展延前,可以先想一下,如果有預見困難的話,就請各個主管先注意一下這個情況,協助同仁處理之外,特別是牽涉到跨司署事情的時候,就直接請主秘或者是主秘以上的長官,包括部、次長直接溝通協調,不要有 60 天以上的情況,希望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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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剛剛部長所提的這個部分,所謂的期間其實我看各單位在辦理展延期限時,很多需要補件或者是中間文件不齊部分等因素都可以扣除期日,所以我想很多案件都把這個時間算進去,因此當然期間會很長,各單位如果有這種情況的話,其實可以把這個期間列出、扣除,因此 60 天真的不只 60 天,扣除之後就有更長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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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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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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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第二,第 5 條的最後一項,其實是把原來需要相對人積極同意才能用電子文件,改為不為反對推定得使用,也就是如果沉默不表示意見,就可以用,明確把法律效果寫出來。但如果反對的話,就不得採電子形式,在說明欄當中,說明相對人是可以隨時退出的,後來如果認為還是需要用電子形式之外的方式,明確表示反對時,就會改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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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下一個條文是第 7 條,第 7 條現行法只有文書原本或是正本是電子形式作成才適用,現在很多文書其實都在做成紙本後掃描成電子文件,應該除非要辨識文書真偽有必要時,才需要提出電子文件,舉例來講實體公文都歸檔,同時如果監察院要,或者是法院要,又或立法院要,原則上都可以提出電子文件,除非對原來文件有真偽的時候,要去才調檔。電子簽章法條文多半是民法條文,訴訟上的意義是要求原來紙本的人在但書的時候,必須負舉證責任有辨明真偽的必要,否則的話,原則上是可以提出電子文件,不完全是行政上的意義,在民法上也有意義。那一條的說明,也就原本或正本是電子形式跟紙本形式的情形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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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第 11 條,這次在預告條文的時候,就已經是要有法律規定,才能排除適用,會有一個疑問,也就是以後排除是要通通都用法律嗎?假設民眾要求用電子文件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用第 5 條,相對人反對就可以排除。我猜這條將來審查的時候,行政機關大概會有意見,其實草案只是如果要通案性的排除,需要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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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第 15 條,把安全條件放在最前面,不管國際互惠或者是對接合作都以安全為原則。接下來請看到第 17、18 頁,其實也因應憑證機構有行政管理,但不是特許管理,產業署的管理量能也有限,所以把得改正放在前面,原則上先命改正,並得處罰鍰,意思是如果沒有罰鍰必要,其實不需要做,以增加處理彈性,因為現實社會上電子憑證有非常非常多各式各樣的形式,不見得都要對憑證機構進行高密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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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如果今天會議通過,產業署先送通報單,這一段期間準備報院需要的文件包含法案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等,可以同步作業,一旦行政院同意報院就可以隨時報院,後續的程序,麻煩請法制處全力協助,不足的部分請張處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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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部長、各位同仁,有關於這個案子後續會全力來協助相關通報作業跟通報的審查,剛剛葉次長已經說明重大法案跟爭議法案,一定要在報備之前就要先讓行政院知道,除了這兩個要件以外,還有一個是在於報院審查這個階段,如果法案具優先推動必要性的時候,這個法案也是要報院;至於通報方式,除了行文,電子郵件跟傳真都可以,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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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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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如果沒有的話,就非常感謝產業署,也很謝謝葉次跟法制處,其實第 7 條我跟葉次花了滿多的時間討論,主要的原因是今年 1 月 10 日產業署曾經討論過一次,原本是要民眾出示「紙本(正本)」切結書的狀況,但當時民眾掃描以電子文件傳送,經相對人同意時,亦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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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當然,以目前的這個版本,顯然還沒有到這個強度,也就是這一次接受了,不表示下次不能改,因為收切結書的署是相對人,所以下一次還是可以改,不會因為你收了一次掃描檔或者是拍照檔,以後就都不能拒絕掃描檔跟拍照檔。但當然,我們還是盡可能在作業程序上,讓電子文件比較容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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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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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有幾個臨時動議也算是報告,要跟各位說明一下,本部的採購案範本都已放在共用的雲端空間,請各單位日後採購時使用採購的範本,這樣的好處是以後大家的格式或者是條件大概都會比較一致,有同樣的標準,以後在採購流程上會比較順暢一點。有些單位如果不知道放在什麼地方,再請問秘書處,這個是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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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第二,本部已經透過主計處導入主計總處的核銷系統,目前有些同仁還不知道用系統去做核銷的話,很多單據可以簡化,例如短程車資就不需要取得證明、再作黏貼,這些都可以簡化。這一點請各位主管回去跟同仁說明,大家多多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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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感謝。接下來在這個月底,數政司就會啟動「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同時,我們資安院、資策會、TTC、TWNIC 四個法人,很多都已經有在支援我們自己或者是支援其他部會,強化數位信任科技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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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我認為,我們可以主動在法人的執行業務上去盤點,可以給其他部會怎麼樣的幫助,另外就是除了既有的資策會之外,其他三個法人有哪些可以支援數產署這邊的相關工作。請主秘邀集四個法人的代表,先各自盤點一下書面資料,我來主持一個會議,盤點四個法人跨部會支援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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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數位發展部
建立日期:2023-10-02
更新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