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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14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80 號
 

主旨:公告 114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據:

  • 一、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
  • 二、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一、補助資格: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優惠資費提供偏遠地區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者。
  • 二、優惠補助項目: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
  • 三、補助金額:
    • (一)電信事業以高速光纖電路提供偏遠地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者,每月每線路補助金額為提供該服務之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並以新臺幣 6,000 元為補助上限。同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如有 2 家以上電信事業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6,000 元除以提供服務之電信事業家數為上限。
    • (二)電信事業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或低速率數據專線等低速率提供偏遠地區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者,每月每線路補助金額為提供該服務之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並以新臺幣 6,000 元為補助上限。
  • 四、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本補助時,除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含電子檔光碟片):
    • (一)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額等證明文件。上開文件須載明電信事業向用戶提供該服務之應收取金額,包括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 (二)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租用市內數據電路之相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電信事業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 (三)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向用戶實收金額之月報表(須依實施成果統計月報表之格式並附電子檔)。
    • (四)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 (五)前揭參考附件資料格式,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之「公告訊息」/「行政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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