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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2479 號
 

主旨: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依據:

  • 一、電信法第 20 條第 3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
  • 二、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1 項、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至第 27 條規定。
  • 三、本部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113 年 11 月 6 日第 3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一、相關文件:本部 113 年 8 月 14 日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631 號公告(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
  • 二、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 億 2,444 萬 3,442 元,包含下列 3 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3 個月利息:
    •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 (三) 112 年度必要管理費用。
  • 三、 112 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 0 %,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
  • 四、鑑於電信管理法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 3 年內,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及電信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為配合電信管理法施行,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另 112 年度電信法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分攤者,本部參酌歷年公告以 1 億元之營業額作為指定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之標準,爰核定電信法下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營業額下限為 1 億元,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未達 1 億元者,免分攤該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 112 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 1 億元之電信事業共 36 家。
  •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 1 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 112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
    •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53.4504 %;金額為 3 億 3,376 萬 7,518 元。
    •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9.1587 %;金額為 1 億 1,963 萬 5,246 元(併計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90 萬 9,489 元)。
    •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18.7133 %;金額為 1 億 1,685 萬 3,975 元(併計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費用 2,081 萬 1,451 元)。
    • (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3.3146 %;金額為 2,069 萬 7,802 元。
    • (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2.4869 %;金額為 1,552 萬 9,284 元。
    • (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3400 %;金額為 212 萬 3,108 元。
    • (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635 %;金額為 164 萬 5,408 元。
    • (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2420 %;金額為 151 萬 1,153 元。
    • (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820 %;金額為 113 萬 6,487 元。
    • (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385 %;金額為 86 萬 4,854 元。
    • (十一)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1145 %;金額為 71 萬 4,988 元。
    • (十二)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1042 %;金額為 65 萬 670 元。
    • (十三)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96 %;金額為 62 萬 1,946 元。
    • (十四)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分攤比率 0.0964 %;金額為 60 萬 1,963 元。
    • (十五)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90 %;金額為 55 萬 5,755 元。
    • (十六)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86 %;金額為 55 萬 3,257 元。
    • (十七)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26 %;金額為 51 萬 5,790 元。
    • (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818 %;金額為 51 萬 795 元。
    • (十九)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47 %;金額為 46 萬 6,459 元。
    • (二十)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716 %;金額為 44 萬 7,102 元。
    • (二十一)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64 %;金額為 41 萬 4,630 元。
    • (二十二)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637 %;金額為 39 萬 7,770 元。
    • (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4 %;金額為 35 萬 2,186 元。
    • (二十四)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62 %;金額為 35 萬 937 元。
    • (二十五)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54 %;金額為 34 萬 5,942 元。
    • (二十六)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548 %;金額為 34 萬 2,195 元。
    • (二十七)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9 %;金額為 31 萬 1,597 元。
    • (二十八)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95 %;金額為 30 萬 9,100 元。
    • (二十九)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88 %;金額為 30 萬 4,728 元。
    • (三十)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
    • (三十一)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73 %;金額為 29 萬 5,362 元。
    • (三十二)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47 %;金額為 27 萬 9,126 元。
    • (三十三)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34 %;金額為 27 萬 1,008 元。
    • (三十四)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7 %;金額為 26 萬 6,637 元。
    • (三十五)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421 %;金額為 26 萬 2,891 元。
    • (三十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 0.0385 %;金額為 24 萬 411 元
  • 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 1 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 004 ,帳號: 054-001-04888-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 61 條及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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