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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5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07號

主旨:公告115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依據:

  • 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 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一、補助資格: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優惠資費提供偏遠地區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下稱用戶)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者。
  • 二、優惠補助項目: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
  • 三、補助金額:
    • (一)電信事業以高速光纖電路提供者,每月每線路補助金額為提供該服務之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並以新臺幣6,000元為補助上限。同一用戶如有2家以上電信事業提供服務時,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00元除以提供服務之電信事業家數為上限。
    • (二)電信事業以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或低速率數據專線提供者,每月每線路補助金額為提供該服務之應收取金額扣除向用戶收取之實收金額,並以新臺幣6,000元為補助上限。
  • 四、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時,除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含電子檔光碟片):
    • (一)市內數據電路月租費出帳帳單金額或簽約金額等證明文件。上開文件須載明電信事業向用戶提供該服務之應收取金額,包括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 (二)提供用戶租用市內數據電路之相關虧損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須證明電信事業提供該項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成本,高於申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補助金額及向用戶實收金額之合計。
    • (三)電信事業向用戶實收金額之月報表(須依實施成果統計月報表之格式並附電子檔)。
    • (四)應提報之相關虧損證明,得參考附件資料格式或以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惟使用其他適當之表格計算,須註明使用之理由。
    • (五)前揭參考附件資料格式,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公告訊息」/「行政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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