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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45002410號

主旨: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分攤比例、金額及相關事項。

依據:

  • 一、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1項、同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至第27條規定。
  • 二、本部114年11月11日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 一、相關文件:本部114年8月15日數位韌性字第1145001721號公告(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之電信普及服務補助金額及相關事項案)。
  • 二、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億3,771萬1,782元,包含下列3項;其中補助金額包括按申請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3個月利息:
    •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補助金額。
    • (三)113年度必要管理費用。
  • 三、113年度呆帳準備金之比例為0%,亦即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無須繳交該年度呆帳準備金。
  •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金額,按實施年度電信服務營業額占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分攤者電信服務營業總額之比例,乘普及服務費用計算之。按本部公告之「電信事業免分攤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電信服務年營業額上限」,電信服務年營業額在1億元以下者,免分攤該年度之電信普及服務費用。經核算113年度電信服務年營業額逾1億元之電信事業共36家。
  •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算營業額逾1億元之業者,所應分攤113年度電信普及服務費用之比率及金額如下:
    •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53.4351%;金額為3億4,076萬1,932元。
    •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995%;金額為1億2,116萬2,050元。
    •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18.9190%;金額為1億2,064萬8,692元。
    • (四)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3.2293%;金額為2,059萬3,627元。
    • (五)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2.4486%;金額為1,561萬5,011元。
    • (六)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5329%;金額為339萬8,366元。
    • (七)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806%;金額為178萬9,419元。
    • (八)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368%;金額為151萬101元。
    • (九)台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2008%;金額為128萬525元。
    • (十)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1636%;金額為104萬3,296元。
    • (十一)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76%;金額為62萬2,407元。
    • (十二)泰富國際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57%;金額為61萬290元。
    • (十三)宅急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34%;金額為59萬5,623元。
    • (十四)易達通網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918%;金額為58萬5,419元。
    • (十五)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817%;金額為52萬1,011元。
    • (十六)環球全域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89%;金額為43萬9,383元。
    • (十七)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5%;金額為42萬4,078元。
    • (十八)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
    • (十九)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61%;金額為42萬1,527元。
    • (二十)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610%;金額為38萬9,004元。
    • (二十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97%;金額為38萬714元。
    • (二十二)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75%;金額為36萬6,684元。
    • (二十三)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6%;金額為35萬4,568元。
    • (二十四)台灣塔塔通訊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53%;金額為35萬2,655元。
    • (二十五)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47%;金額為34萬8,828元。
    • (二十六)北亞環球光纖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19%;金額為33萬972元。
    • (二十七)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509%;金額為32萬4,595元。
    • (二十八)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85%;金額為30萬9,290元。
    • (二十九)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51%;金額為28萬7,608元。
    • (三十)國際環球通訊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36%;金額為27萬8,042元。
    • (三十一)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7%;金額為27萬2,303元。
    • (三十二)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24%;金額為27萬390元。
    • (三十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17%;金額為26萬5,926元。
    • (三十四)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409%;金額為26萬824元。
    • (三十五)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77%;金額為24萬417元。
    • (三十六)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分攤比率0.0368%;金額為23萬4,678元。
  • 六、電信普及服務分攤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將應分攤金額存入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054-001-04888-4)。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分攤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管理法第75條規定處理外,另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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