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資通安全管理法 (以下簡稱資安法 )之納管對象為何?
資安法納管對象包含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
一、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含軍事及情報機關。
二、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特定財團法人或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相關定義可參考資安法第3條第5至10款條文。其中公營事業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規定,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
(一)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維運或提供關鍵基礎設施之全部或一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報行政院核定者。
(二)公營事業: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 各款規定,包含各級政府投資或轉投資經營 之事業。
(三)特定財團法人:指符合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 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 規定之財團法人,並屬該法第二條第八項所 定全國性財團法人者。
(四)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指銓敘部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公告之事業、團 體或機構,具資通安全重要性,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其受地方政府控制者,應經地方主管機關同 意後,主管機關始得核定。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