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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資通安全管理法 (以下簡稱資安法 )之納管對象為何?

資安法納管對象包含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

一、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公法人,但不含軍事及情報機關。

二、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相關定義可參考資安法第3條第5至9款條文。其中公營事業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規定,包含中央及地方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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