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責任等級
全國性民眾或公務員個人資料檔案,指含括全國大部分民眾或公務員之個人資料檔案。
個人資料檔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2款,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機關之官網非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4條第3款所稱全國性民眾服務之範圍,全國性民眾服務通常為中央機關為執行法定職掌,統一規劃及提供予全國民眾或全國公務機關使用之申辦服務,如戶籍登記、地籍登記、工商登記、報稅等。
官網如係屬機關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即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6條C級機關之條件,機關之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即為C級。
建議類此機關,宜積極進行資通系統向上集中,減少機關維運負擔,連帶調降機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建議類此機關,宜積極進行資通系統向上集中,減少機關維運負擔,連帶調降機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機關如有下列情形,其上級機關應於1個月內,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3條第4項辦理等級異動作業:
- 機關裁撤(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生效日起)。
- 機關因組織或業務調整(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生效日起)。
- 成立籌備處(自籌備處組織規程發布日起)。
- 新設機關(自組織法施行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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