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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調度支援

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調度支援之啟動時機如下:
一、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機關基於緊急應處所需,向主管機關提出支援請求。
二、主管機關就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認有必要調度支援時。
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調度支援之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及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
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辦理支援調度不須事發或支援機關同意,惟應事先徵詢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之意見。
為避免嚴重影響支援機關及人員業務運行,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調度期間每次不得逾7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7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15條規定,由支援機關參與調度支援人員製作紀錄,內容包含緊急應處執行情形、改善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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