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實施情形填報
- 一、依資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可由上級或監督機關代為辦理 。
- 二、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可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公務機關,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由其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辦理。
- 一、有關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行政院已提供範本,並置於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網站之資安法專區中。
- 二、上級或監督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提供維護計畫範本供所屬或所管機關參用 。(參閱資安法第16、 17條說明)。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援引之文件,原則上應做為附件一併提交惟如機關已通過CNS27001(ISO27001)驗證,所援引之文件係CNS27001(ISO27001)相關文件者應說明文件名稱及章節,除另有要求外,原則不需提交。
若機關已有相關資安推動組織應於現行體制運作融入法規要求並進行調整即可無須另成立新推動組織;至於是否宜合併他機關組織進行運作,仍須視實務可行性而定(如機關資通業務多已向上級機關集中,則可行性較高)。
資安法施行細則第7條已明定核心業務之範圍,建議機關依此定義辨識機關之核心業務,另外機關亦可參考現行內部控制制度所選定業務項目或經業務衝擊影響分析(BIA)後所辨識之重要業務作為核心業務。
資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訂有資安維護計畫之內容框架,計畫內容則由機關依業務特性研擬資安防護作為,個人資料保護屬機關資料保護範圍之一環,相關保護措施可併入現有資料防護作業辦理,機關如經評估有強化個資保護之必要,可增強防護措施並呈現於資安維護計畫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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