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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兼有公務機關與公營事業性質之機關,其納管方式為何?

資安法針對不同納管對象訂有不同程度之規範強度(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單一機關兼具二種身分時,依規範強度較高者納管之。

例如: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例,其兼具公務機關與公營事業性質,則以公務機關之身分納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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