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方政府之公營事業,其納管方式為何?
地方政府之公營事業屬資安法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資安法第17及18條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該公營事業應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部會)之監督與管理。而地方政府則應督促所屬公營事業,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各項法遵業務。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