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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地方政府之公營事業,其納管方式為何?

地方政府之公營事業屬資安法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依資安法第17及18條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該公營事業應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部會)之監督與管理。而地方政府則應督促所屬公營事業,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各項法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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