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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機關規模不大且沒有資訊單位,如何在短時間配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

一、依 115 年 1 月 7 日修正公布之《資通安全責 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一至附表六規定,所稱 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指應全職執行資通安全 業務者,亦即資通安全為其主要核心業務,且 應優先辦理,各機關得依前述說明進行實務 認定。

二、各機關應優先於機關總員額內配置資通安全 專職人員,惟為解決機關人力短時間調配問 題,如暫無缺額人力可支配,得先以約聘僱或 委外人員擔任。另鼓勵可優先任用轉職系人 員,以提升資安防護能力及留任相關人才。

三、此外,建議資訊業務規模小之機關可考慮將 資通系統及資源向上集中,由上級機關統籌 辦理,減少機關自行維運之負擔。向上集中辦 理之經費,於實務上有上級機關統編或由各 使用機關分攤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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