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有關營運持續計畫高等級防護基準應建立資料「異地備份」機制,有沒有距離要求?
有關不同地點備份,宜朝「不遭受同一風險或事件影響」的方向考量,目前並未設置距離要求;有關距離建議,機關亦可參考「我國電腦機房異地備援機制參考指引」之「電腦機房異地備援選址評分表」,並依據業務關鍵性與成本效益進行評估,例如考量選址地點與活斷層之距離,為避免互相影響,將主機房與異地備援機房距離30公里以上,作為設置參考依據(我國電腦機房異地備援機制參考指引)。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