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如套裝軟體僅有低度客製化,是否仍屬於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
資通系統如包含客製化的部分,即屬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須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規定,完成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並依系統防護基準執行相關控制措施。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4-09-30
資通系統如包含客製化的部分,即屬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資通系統,須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規定,完成資通系統防護需求分級,並依系統防護基準執行相關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