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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公務機關如果有維運特定類型資通系統(如工控系統等),可否改用其他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來執行相關控制措施?

公務機關如維運特定類型之資通系統,執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定事項或附表十之控制措施顯有困難者,得由該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所定等級提交機關或同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所定等級核定機關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免執行該應辦事項或改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基準。等級提交機關有前段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執行;其為等級核定機關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免予執行。(詳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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