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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機關因組織調整、新成立致須變更或新增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時,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應辦事項之法遵期限應如何認列?

一、未規定「初次受核定或等級變更後O年內」之應辦事項,辦理期限係採週年計算起訖期間。例如某A級機關於112年9月30日成立,則該機關應於113年9月30日前(即機關成立1年內)辦理2次內部資通安全稽核作業。

二、因等級變更新增之應辦事項,係自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核定後起算辦理期限,其餘應辦事項仍依原等級之法遵期限完成。例如:某C級機關本應於112年8月23日完成VANS導入作業,嗣於112年4月12日經核定調升為B級,該項作業之辦理期限仍應於112年8月23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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