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可否由上級或監督機關代為辦理?
一、依資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可由上級或監督機關代為辦理。
二、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可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公務機關,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由其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辦理。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4-12-31
一、依資安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可由上級或監督機關代為辦理。
二、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可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公務機關,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由其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