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公務機關應如何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1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
上述規定提及之「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詳參行政院109年4月16日院臺護字第1090170228號函),即利用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網站(https://www.ncert.nat.gov.tw)辦理通報業務,相關網站使用問題,請參考該網站之「通報網站常見問題集」等說明文件。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4
更新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