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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區民代表會是否須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執行演練作業?

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總統府與中央一級機關之直屬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及前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送交主管機關。」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須配合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執行演練作業,例如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應配合臺中市政府執行演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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