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區民代表會是否須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執行演練作業?
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之直屬機關對其自身、所屬或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應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及第3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一項規定對其自身、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及下列機關規劃及辦理資通安全演練作業:一、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與其所屬或所監督之公務機關。二、前款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須配合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執行演練作業,例如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應配合臺中市政府執行演練作業。
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須配合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執行演練作業,例如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應配合臺中市政府執行演練作業。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4
更新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