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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有關「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是否會提供相關清單?此外,在未公布清單前是否有相關參考作法 ?

一、考量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由主管機關核定廠商清單效益有限,後續將由主管機關透過跨部會協調平臺與各機關溝通,推動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限制使用事宜。

二、現階段係請各公務機關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大陸廠牌:係指大陸地區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至大陸地區廠商之定義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所稱「大陸地區廠商」,包含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此外,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二)陸籍人士:指委外廠商執行標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針對多重國籍部分,如其一屬大陸地區人民,亦為限制範圍;此外,針對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非屬上述限制範圍。

(三)考量實務執行問題,現行僅限制其最終資通訊產品不可為大陸廠牌,暫未限制大陸廠牌零組件。

(四)各機關辦理資通訊相關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評估限制委外廠商及其分包廠商不得提供大陸地區廠商所生產或製造零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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