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是否提供清單?
一、依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認定結果將以情資分享方式讓公務機關知悉。
二、依資安法、審查辦法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公務機關禁止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含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大陸廠牌:指來源為「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之產品,而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示,指依大陸(含港澳)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前述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倘屬跨國企業 於大陸(含港澳)地區依法須設子公司之情 形,得視個案予以適當排除,例如由美國輝 達母公司 100%持股之香港輝達子公司(實 質控制者顯非屬陸港澳);惟如有其他情形 致使用機關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時, 仍得依審查辦法向主管機關提報。
(二)考量實務執行問題,原則係以最終資通訊產 品判斷是否屬大陸廠牌。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4
更新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