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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是否提供清單?

一、依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認定結果將以情資分享方式讓公務機關知悉。

二、依資安法、審查辦法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公務機關禁止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含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其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大陸廠牌:指來源為「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之產品,而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示,指依大陸(含港澳)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考量實務執行問題,原則僅限制其最終資通訊產品不可為大陸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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