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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調度支援之時限?

為避免嚴重影響支援機關及人員業務運行,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調度期間每次不得逾7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7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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