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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數位發展部114年5月22日數授產字第11400044821號裁處書,Meta Platforms, Inc.經營之Facebook平臺,未揭露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2)依數位發展部114年5月22日數授產字第11400044822號裁處書,Meta Platforms, Inc.經營之Facebook平臺,未揭露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3)依數位發展部114年6月30日數授產經字第1144000635號裁處書,MetaPlatforms, Inc.經營之Facebook平臺,因平臺廣告服務管理系統之缺失,部分廣告未能於刊登或推播時即時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致尚未完全履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有關廣告資訊揭露義務,情節重大,違反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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