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第三方支付
(1)依據113年4月1日產經字第1134000242號函,廢止揚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2)依據113年7月9日產經字第1130005249號函,廢止數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3)依據113年9月24日產經字第1130007202號函,廢止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4)依據113年10月17日產經字第1130007797號函,廢止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5)依據113年11月29日產經字第1130009270號函,廢止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6)依據113年12月17日產經字第1130010215號函,廢止金鑫資訊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7)依據114年2月17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1054號函,廢止拍拍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8)依據114年2月18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01751號函,廢止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9)依據114年2月18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01753號函,廢止台灣愛露營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10)依據114年2月18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01755號函,廢止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11)依據114年2月20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1310號函,廢止國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12)依據114年3月13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2116號函,廢止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並裁罰新臺幣60萬元
(13)依據114年3月14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2111號函,廢止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14)依據114年4月7日數授產經字第1140001534號函,廢止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15)依據114年5月13日數授產經字第1144000417號函,廢止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務能量登錄
網路平台
(1)依數位發展部114年5月22日數授產字第11400044821號裁處書,Meta Platforms, Inc.經營之Facebook平臺,未揭露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2)依數位發展部114年5月22日數授產字第11400044822號裁處書,Meta Platforms, Inc.經營之Facebook平臺,未揭露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店商業者
(1)依據112年5月30日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495號函,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及第50條規定處公司及代表人罰鍰各新臺幣5萬元整並令限期改正。
(2)依據112年5月30日數授產經字第1120004109號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及第50條規定處公司及代表人罰鍰各新臺幣10萬元整並令限期改正。
(3)依據113年7月23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582號函,日東商事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處公司及代表人罰鍰各新臺幣2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4)依據113年7月23日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584號函,卓昱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處公司及代表人罰鍰各新臺幣4萬元並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