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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

類別名稱 處理期間
1、數位產業人才 ∕ 數位產業政策 30天
2、電商平臺 ∕ 網路廣告平臺 ∕ 行動支付 ∕ 第三方支付 ∕ 電子簽章 ∕ 線上遊戲爭議            30天
3、5G專頻專網 ∕ 公益創新 ∕ 媒體議價 30天
4、資安產業 ∕ 智慧城鄉 ∕ 軍民通用資安技術 30天
5、軟體資訊服務 ∕ 產業數位轉型 30天
6、機關徵才 30天
7、綜合性業務 30天
8、一般性業務(含本部民意信箱案件) 10天

附註:

  • 一、依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 99 條第 5 款規定,機關設置之電子民意信箱,郵件內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陳情案件定義者(如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應確實登錄並列入人民陳情案件管制統計範圍。
  • 二、人民陳情案件起算日期之時效計算標準如下:
    • (一)以收受陳情書次日起算為原則,如係首長室等轉下案件,以交辦次日起算,其時效計算並扣除假日。
    • (二)本表訂定之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個日曆天,時效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時效之末日。
    • (三)因須等待其他機關提供有關陳情案件重要事項之資料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自其層轉之日起,至函復、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 (四)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通知陳情人補陳時,自陳情人補陳之次日起算。
    • (五)自收文至補陳所使用之時間屬陳情人作業範圍,行政機關無法管制,以不予計列為宜。
    • (六)屬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5 項規定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得扣除其所經過之期間。
    • (七)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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