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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核有違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相關規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及第13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一、受處分人: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二、主旨:受處分人於114年2月11日經查核有下列違法行為,合計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

(一)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及未落實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之行為,違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第8款、第10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二)未落實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申報之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1項及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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