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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核有違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相關規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

一、 受處分人: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主旨:受處分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查核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行為,違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2款及第8條第8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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