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顏色切換 深色模式
進階搜尋
關閉搜尋
:::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處公司及代表人罰鍰各新臺幣45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一、受處分人: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二、主旨:日東商事有限公司未對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經本部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爰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45萬元,並應於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改正。

一、受處分人:林星宇(日東商事有限公司代表人)
二、主旨:受處分人經營之日東商事有限公司未對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經本部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爰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處日東商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45萬元。

返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