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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 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處公司及代表 人罰鍰各新臺幣26萬元並令限期改正。

一、受處分人: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旨: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未對個人資料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6萬元,並應於114年7月10日、10月19日前分梯次完成改正。


一、受處分人:吳浲氶(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二、主旨:受處分人經營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未對個人資料檔案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50條規定,處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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