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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公司未依通報時限下架涉詐廣告 數位發展部依法裁處並要求限期改正

針對日前臺北市政府通報Meta Platforms, Inc.(下稱Meta)所營Facebook平臺,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通知後24小時內下架涉詐廣告之情事,數位發展部依法裁處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數發部表示,本案源於臺北市政府於114年6月18日、7月14日移送Meta涉及違法案件共計1,763則,依案件類型分為:未依詐防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前段於24小時內下架77則及後段提供委託刊播者等資訊1,686則;數發部於接獲通報後即啟動調查作業,確認通報之涉詐廣告均已下架。
數發部即依《行政程序法》要求Meta陳述意見,並邀集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與會討論。調查發現,Meta雖已配合將臺北市政府所提供的95%詐騙廣告下架,但由於本次臺北市政府提供的通報案件不是電子檔案,而是紙本資料,Meta在處理紙本通報的速度緩慢,所以仍有5%案件未能符合《詐防條例》規定於24小時內下架。綜合考量違規情事,數發部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新臺幣250萬元,並要求 Meta 於30日內改正。
另有關Meta涉及違反《詐防條例》未提供委託刊播者等相關資料予臺北市政府,經查Meta已將相關資料提供予內政部警政署,符合相關規定。惟後續數發部將請內政部評估建立單一窗口機制,以利業者及地方政府遵循辦理。
數發部秉持依法行政立場,督促業者落實法遵,除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外,為加速處理流程,數發部將協助各地方政府與4大業者建立電子送達約定,未來透過數發部建置之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以電子通知,即時下架涉詐廣告,降低民眾接觸涉詐廣告之風險。數發部將持續與各部會緊密合作,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共同維護民眾資訊安全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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