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Platforms, Inc.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50萬元。
一、受處分人:Meta Platforms, Inc.(限所經營之Facebook及Instagram服務)
二、主旨:受處分人經營之Facebook平臺刊登或推播涉及詐欺廣告,未依法定通知期限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涉及詐欺之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50萬元。
二、主旨:受處分人經營之Facebook平臺刊登或推播涉及詐欺廣告,未依法定通知期限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涉及詐欺之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50萬元。
發布單位:平臺經濟組
建立日期:2025-08-21
更新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