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顏色切換 深色模式
進階搜尋
關閉搜尋
:::

Meta Platforms, Inc.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50萬元。

一、受處分人:Meta Platforms, Inc.(限所經營之Facebook及Instagram服務)
二、主旨:受處分人經營之Facebook平臺刊登或推播涉及詐欺廣告,未依法定通知期限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涉及詐欺之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50萬元。
返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