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核有違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相關規定,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及第13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
一、受處分人:數位鎏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旨:受處分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查核有下列違法行為,合計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
(一)未對於業務關係實施持續性之賣方客戶審查及未落實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之行為,違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9條第1款及第5款、第10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
(二)未落實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申報之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1項及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
二、主旨:受處分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查核有下列違法行為,合計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
(一)未對於業務關係實施持續性之賣方客戶審查及未落實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之行為,違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9條第1款及第5款、第10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
(二)未落實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申報之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1項及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
發布單位:數位產業署
建立日期:2025-09-02
更新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