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數位新創應用獎勵計畫」申請事項,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受理申請
- 一、計畫目的:鼓勵從事資訊服務與軟體之新創企業,創新研發具廣大市場應用價值之解決方案,本計畫採公開評選方式,獎勵表揚已有初步市場落地實績與具備高成長潛力之企業,期能協助新創公司提升品牌形象、爭取客戶認同,以加速擴大市場規模與商機,帶動數位相關產業之整體發展。
- 二、獎勵對象:從事資訊軟體服務相關產業之新創企業。
- 三、資格條件:
-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未滿8年之新創企業(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之核准設立日期須為民國104年1月1日(含)後成立,非最後核准變更日期),需具3年以上(111年、110年、109年)營運實績。
- (二)參選企業之行業分類(依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登記營業項目為準)須為J582(軟體出版業)、J62(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J63(資訊服務業),且參選標的須為自行研發之產品、技術或服務,不得為經銷、代理或代購。
- (三)上述兩者皆須符合且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四、申請程序:自公告日起至112年4月10日(一)下午5時截止,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全程採線上申請,恕不受理紙本送件。
- 五、審核基準:
- (一)營運實績:企業具表現優異的營運實績,能掌握市場機會的洞見與視野,取得關鍵客戶訂單或具影響力之市占率。
- (二)商業模式:企業具可持續性與競爭力的商業模式,提供創新的數位解決方案,並完成市場驗證(Product-Market Fit, PMF; Proof of Business, PoB)。
- (三)發展潛力:企業具高成長的發展潛力,對於未來發展有明確的成長策略及營運能力,並擁有進入國際市場的動能。
- 六、核定機關: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 七、獎勵方式:頒予每家獲獎企業獎勵金新臺幣100萬元,並舉辦頒獎典禮表彰,頒予獎狀及獎座。
- 八、除前列各項公告事項外,其他參選類別、獲獎企業義務、應備申請資料、作業程序及應遵循暨注意事項等,詳見「數位新創應用獎勵計畫」申請須知。申請須知、參選簡報格式範例與相關參閱資料可由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及「DIGITAL+數位創新補助平台計畫」網頁下載取得。
- 九、諮詢服務: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82號6樓)、02-23966070。
- 十、相關檔案
數位新創應用獎勵計畫申請須知
相關檔案
相關連結
發布單位:數位產業署
建立日期:2023-03-03
更新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