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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公告:公告本署「DIGITAL+數位創新補助平台計畫」項下112年「數位服務創新補助計畫」申請事項,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受理申請

  • 一、計畫目的:鼓勵軟體與資訊服務業者開發前瞻技術或具市場應用價值之創新數位解決方案,以厚植前揭產業研發能量,提升我國資訊軟體等數位相關產業之競爭力及有助各行各業數位轉型,透過補助形式並引導前揭產業研發前瞻技術、應用服務與開發創新解決方案。
  • 二、補助對象:從事軟體、資訊服務相關產業之企業。
  • 三、申請資格:
    •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申請企業行業分類(依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登記營業項目為準)須為J582(軟體出版業)、J62(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J63(資訊服務業)。
    • (二)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 四、申請程序:自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15日(一)下午5時截止,逾期申請不予受理。全程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s://digiplus.adi.gov.tw,並須使用工商憑證),不受理紙本送件。
  • 五、補助類別:分為「前瞻技術開發、企業營運應用、終端消費應用及永續社會應用」等四類別,由申請企業自行擇定1個類別申請,每一企業以1案為提案上限,送件完成後無法變更。
  • 六、審查基準:
    • (一)計畫創新性:研發標的具創新力、競爭力及發展潛力。
    •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具明確的執行步驟與可行的工作規劃。
    • (三)效益合理性:計畫預期成果產出合理且可衡量之績效指標。
  • 七、本計畫僅就企業編列之研發經費進行補助,計畫經費得編列之科目為:(1)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3)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4)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5)國內差旅費、(6)創新服務推廣費等6項,各科目應按會計科目編列原則編列,並依比例分配自籌款及補助款。
  • 八、除前列各項公告事項外,其他申請應備資料、作業流程及申請計畫應注意事項等,詳見「數位服務創新補助計畫」申請須知,本計畫之相關資料請至本署網站電子公佈欄及「DIGITAL⁺數位創新補助平台計畫」網頁(https://digiplus.adi.gov.tw)下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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