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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產業署已研議蝦皮消費程序以及服務條款適法性,如有違反將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針對近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衍生相關爭議案,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說明如下:

首先,有關民眾檢舉蝦皮公司旗下「蝦皮購物服務條款」部分內容涉及違反「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數位部產業署已請蝦皮公司進行說明,目前正針對該公司回應進行研議適法性,如有違反相關規範,將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另外,亦有民眾反映蝦皮公司退貨退款程序「蝦皮安心退」的審核流程,疑涉違反「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事。經查「蝦皮安心退」涉及蝦皮、賣家及消費者間退貨退款及猶豫期主張與否等,屬消費糾紛之一種,若交易上有相關疑義,民眾可依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點「退貨及契約解除權」,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無條件退貨權利。因此,相關退貨退款程序不屬於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此不是屬於「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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