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推動數位經濟四大產業源頭防詐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協調內政部、數位發展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力防詐,共同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面向從源頭攔阻詐騙,貫徹「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等三減目標。數位部作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負責防制詐欺犯罪相關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事項,期能從數位經濟產業源頭防止詐欺犯罪危害,以保障人民權益。
打詐專法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四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除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外,為促進公私協力防詐,亦制定免責(避風港)條款,使上述業者更能安心配合政府機關執行防詐作業。有關業者端防詐措施重點,分述如下:
1、網路廣告平臺業:提供廣告服務達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負有四項義務。
- (1)域外業者須書面提報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事項。
- (2)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廣告中須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之許可字號、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之標示。
- (3)制定詐欺防制計畫納入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
- (4)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廣告。
2、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從金流源頭阻詐,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發現涉詐客戶後延後撥款或拒絕業務關係合作,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
3、電商業:建立防止用戶利用電商平臺服務進行詐欺活動之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4、網路連線遊戲業:建立防止用戶或玩家利用遊戲或點數服務進行詐欺等合理措施,包括強化防詐宣導、促進同業聯防,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並保存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數位部表示,四大業者之防詐措施,將對應上游源頭防詐、下游肅清詐欺根源之精神,達成雙源齊清之效。為確保四大業者配合政府機關防詐作為,打詐專法將依業者違反防詐措施之情節輕重,制定不同程度之罰則,最高可罰新臺幣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數位部未來亦將持續精進對於上述四大業者防詐措施之管控,並積極與外界溝通協調,盼能及早完善打詐法制,保障人民免於詐欺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