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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函釋電子簽章技術促進數位經濟發展

數位部於111年12月2日發佈「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函釋,例示符合《電子簽章法》中「電子簽章」效力之演算法及國際技術標準,日後只要電子簽章平台使用上述演算法或技術標準,經當事人同意使用者,即具電子簽章之效力,解決過去不易認定何謂「電子簽章」之問題,促進數位經濟之發展。 有鑑於國際間疫情的擴散,為避免因接觸導致病毒傳染,電子簽章在疫情期間,已經廣泛應用在商業活動上,也進一步衍生業者對於國際上常用之Adobe Sign及Docusign等電子簽章平台是否符合我國《電子簽章法》上電子簽章定義的疑慮。

為回應各界迭有希望明確何種電子簽章技術具電子簽章效力之訴求,數位部於本(111)年11月29日召集相關公協會及業界研商,與歐洲商會、美國商會、銀行公會、台北市電腦公會等各公協會討論,嗣於本(111)年12月2日發布「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函釋(產經字第1114000229號),將國際上常見之演算法與資通安全技術標準,如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技術與架構、國際組織或主要國家所制定之簽章格式或演算法,如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所制定之簽章格式及美國國家標準研究院或ISO所制定或核可之簽章演算法,予以例示,以利各界參酌,增進實務上電簽使用。

數位部表示,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須具有防止變造、偽造之功能方能達成《電子簽章法》所定義的電子簽章係「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依數位部邀集的技術專家共識認為,在現行或科技水準,上述函釋例示之演算法與資通安全技術足以驗證達到上開要求,即已構成法定之電子簽章,供實務操作利用。

電子簽章之應用,不該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使效力有所折扣,期待透過此次函釋,能有助實務上電子簽章之應用,另一方面,電子簽章服務提供者也應自主證明符合例示技術,爭取市場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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