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立醫療機構委託民間辦理 ,是否屬資安法納管對象?
依行政院衛生署95年8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50036702號函示,公立醫療機構委託民間辦理或公設民營機關(構),既係委由民間辦理,其屬性不適合予以定位為公立醫療機構。
因此爰引上述函釋,公立醫療機構如委託民間辦理,可視為非屬本法所稱公務機關之範疇,惟其後續如經衛福部指定為「緊急救援與醫院類」之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則仍屬資安法納管對象。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