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一至六備註中「資通安全健診」亦得採取經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具有同等或以上效用之措施;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何時會認可此類同等或以上效用之措施?
本項規定係因應未來科技發展所保留多元作業方式之彈性,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針對特定之技術如有認定之需要,可以個案方式提出,由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