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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第7至9條,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對象為何?

公務機關通報資通安全事件之對象如下:
一、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
二、向中央機關通報
(一)總統府、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與獨立機關、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二級機關,分別向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通報。
(二)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三級以下機關,分別向其所屬二級機關通報。
(三)司法院直屬法院及法官學院,向司法院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向臺灣高等法院通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向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通報。
三、向地方政府通報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
(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向直轄市政府通報;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鄉(鎮、市)民代表會,向縣政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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