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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有關資通安全事件應於1個月內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請問1個月如何計算?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所稱「1個月」之計算,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

如機關於3月31日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則從4月1日起算1個月,至4月30日屆滿,若機關於5月1日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即屬逾時。

如機關於3月30日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則從3月31日起算1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至4月30日屆滿,若機關於5月1日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即屬逾時。

如機關於1月30日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則從1月31日起算1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至2月28日或29日屆滿,若機關於3月1日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即屬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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