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調度支援之時限?
為避免嚴重影響支援機關及人員業務運行,依據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調度期間每次不得逾7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7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發布單位:資通安全署
建立日期:2026-03-03
更新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