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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

  • 一、為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及「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提高國內自主率等事宜,並鼓勵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依政府採購法採用資通安全自主產品,進而帶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及強化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訂定本原則。
  • 二、「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自108年11月28日生效,各政府機關應依本原則辦理資通安全產品採購作業。
  • 三、資通安全自主產品名單業已公布於新興資安產業生態系推動計畫網站,並持續更新,歡迎各機關參考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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