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電信事業申請擔任116年度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實施計畫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11550010791號
主旨:公告電信事業申請擔任116年度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實施計畫。
依據: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及第13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前揭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摘要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不經濟地區電話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概述。
2、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預計彙計表。
(1)普及服務淨成本之預估值新臺幣(下同)5億5,826萬1,612元。
(2)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5億5,826萬1,612元。
3、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預計彙計表。
(1)普及服務淨成本之預估值3億1,356萬9,658元。
(2)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3億1,356萬9,658元。
4、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概述。
5、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預計彙計表。
(1)普及服務淨成本之預估值8,968萬2,732元。
(2)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8,968萬2,732元。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1、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書。
2、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淨成本彙總表。
(1)普及服務淨成本之預估值176萬15元。
(2)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176萬15元。
二、前揭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公告訊息」/「行政公告」網頁。
三、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告之實施計畫內容不包括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四、前揭電信事業以外之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得於本(115)年8月1日前提出較佳之116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五、對於前揭實施計畫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填復意見書向本部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