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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資源規劃政策

  1. 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並遵照 ITU 規定及我國國情需要,編訂「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使頻譜規劃分配透明化,並作為無線電頻率申請與指配使用之依據。
  2. 針對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無線電頻率應用,在參考國際頻譜資源規劃與技術最新發展,分析國內頻譜使用現況及需求趨勢後,提出「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供各界參考,並持續依國際發展情況及國內需求趨勢做滾動式檢討,適當修正內容。
  3.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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