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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申請使用

  1. 主管機關釋出特定無線電頻率時,會依電信管理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公告該頻率之用途、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及所負之義務或其他使用條件、限制;電信事業可依上開公告檢具申請書、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
  2.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就開放申請核配公告事項、申請、審查及核配作業之流程及應繳納之各項費用等事項加以規定,俾作為開放申請核配作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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